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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23 20:31: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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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

2011720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中共渠县县委、渠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渠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县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县委机构序列,在县委编委的领导下承担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直各部门“三定”规定,负责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具体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及前置管理工作。核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县委机关、县人民团体机关、乡镇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审核全县党政群及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报批工作。

(六)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县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

(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县级党政机构设置方案。

2.全县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3.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

4.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调整和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

上述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县委编委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编委名义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审批。

二)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2.县级、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3.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

4.全县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5.涉及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县委编委研究同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或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除“三定”规定和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以县委(县委办)或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行文外,其他事项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但必须注明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若遇急件,可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编委会领导审签后行文。

(三)由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

2.县级各部门之间、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和调整。

3. 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的规划、分配、核定和同一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

4.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5.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和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规划、分配、核定和调整

6.分配省、市下达的各类编制。

7.县级各部门行政编制的分配、调整以及超限额设立内设机构;乡镇行政编制的分配、调整

8.县委、县政府直属及县级各部门所属财政支付经费事业机构的设立、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按副科级配备领导及其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

9.全县副科级以下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管理体制和经费形式变更。

10.涉及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文件。

上述报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研究同意,报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签审后,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其中,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新增行政编制3名(含3名)以上的审批,由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审后行文实施。

(四)由县委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

2.承办经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已审定审批的事项。

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工作文件,且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批复)的涉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及职能调整事项(县委编委领导要求上会的例外)。

4.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在限额内的内设机构调整、更名及编制调整。

5.事业单位自筹经费事业编制的确定、调整及事业单位之间同类经费形式编制的调整;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核批;负责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前置监督管理。

7.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8.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文件起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核和以县委编办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各类文件的修改、审核。

9.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

10.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及年检工作。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11.监督检查全县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12.负责全县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13.由市委编办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交办的事项及其他非审批性事项。

上述由县委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各科(局)提出意见,经县委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以县委编办名义上报或者直接批复、答复。

其中:事业单位之间同类经费形式编制3名(不含3名)以下的调整,经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编办主任签发,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凡涉及设立财政支付经费的事业机构或为财政支付经费事业单位核定或增核编制的,应事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会议制度

(一)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

县委编委会议由县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县委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县委编委会议事范围:

1.审议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或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及由县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2.审议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审议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或县委编办提请审议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二)编办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会议由县委编办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

县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

1.讨论需提请县委编委及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机构编制事项。

2.审议由县委编办审批的事项。

3.审议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领导和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根据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的规定,凡涉及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均按“三个一”制度办理。未按审批程序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不予讨论,财政部门不予划拨一切经费,组织人社部门不予调配安置人员、不予办理社会保障事项,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需报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审定、审批各类政策规定和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调查研究、草拟文件,经县委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签发。

(三)县委编委会纪要及会议决定的具有全局性、政策性、敏感性等重大事项,由县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委编委会决定的一般性、事务性、具体性事项,由县委编办严格按照县委编委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办文,由县委编办主任签发,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四)县委编委及其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函件和由县委编办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五)各乡镇、各部门、事业单位凡涉及管理体制调整、职能配置,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要求增加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变更经费形式等有关事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向县委编委写出专题请示送县委编办,经县委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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