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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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的意见
(川委办〔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一)对事业机构及人员编制(控制数)的存量进行认真清理。清理的重点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任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交叉和重叠;单位名称及内设机构名称是否规范;人员编制(控制数)规模与工作职责任务是否相适应;经费形式与承担的职责任务是否相符;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二)调整或从严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数)。对有明确编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调整。对虽有编制标准,但因核定时间久远、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不相适应的,要尽快修订编制标准并按修订后的标准重新进行调整。对职能和业务减少、工作不饱满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核定编制过多的,要压缩编制;对职能增加、工作任务繁重、确需增加编制(控制数)的,要从严控制。对暂时没有编制标准的,要严格按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核定编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数)编制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财政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事业单位除外),严禁对无编制(控制数)人员核拨经费,使事业单位真正做到按编制(控制数)管理并严格控制进人。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各级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控制数)限额内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进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空缺编制(控制数)数额及人员类别,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的新进人员,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工资、经费、人事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离、离退休、辞职、被辞退(含除名、开除)、死亡及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而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等,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堵塞减员不减经费等管理漏洞。
(五)全省各级原则上不再新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停止审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新建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由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乡镇不再新建经费自筹事业单位。乡镇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要严格清理清退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六)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数)管理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超过1年未开展工作、自行停止业务活动或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收回编制(控制数)。
二、深化各项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一)各地要在认真清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存量和科学合理划分行政性、公益性、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事业机构进行调整规范。
1.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符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的,予以保留。
2.对仍承担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要逐步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整合到到行政部门中,事业单位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根据调整后的职能重新核定机构编制。
3.对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纳入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已与有关部门的职能整合的,职责任务基本消失或严重萎缩且业务量很少的,编制长期闲置或挪作他用的,予以撤销。
4.对规模不大、效益不好、业务相近、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合并。
严格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将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设置的多个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进行归并,设置综合性执法机构。
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推进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在有同类机构的情况下,不再批准成立具有事业性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确需成立的,可采取在现有检测检验机构增挂牌子的办法解决。
5.对从事技术开发、勘察设计、生产(产业)经营、接待服务等活动并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按市场方式运行的机构,转制为企业。
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公益类研究和应用研究并存的科研机构要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转制为企业;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并重新核定编制(控制数);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要鼓励其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科学界定、明确区分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改革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重点是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整合内部资源,增强发展活力。其经营性部分应当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改革要以市场为主导,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逐步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要加强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工勤人员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控制数)。
(三)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雇员制、个人不与编制(控制数)挂钩、撤机构暂养人等新机制新措施。要在事业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限额内,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实行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单位承担管理工作的中层领导和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不与行政职级挂钩,在聘任期内可明确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突破传统束缚,树立全新观念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惯性思维的束缚,突破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做法,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开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局面。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全盘统筹考虑。要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机制,合理调整布局,科学配置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减轻财政负担,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为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和四川发展新跨越服好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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