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渠县网APP
分享
四川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评估办法(试行)
(2011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目的:全面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各级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第四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务实推进,规范管理、强化责任,优化资源、提高效能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计划,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的对象是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评估分为机构改革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机构等如需作较大调整的,可以事先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条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三)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设置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岗定员。
(四)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
(五)部门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取得了哪些成效。
(六)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估的工作步骤: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被评估部门送达评估通知书,告之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间和要求等;
(三)熟悉、研究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四)被评估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五)评估工作组在被评估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资料查阅、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测评,了解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六)评估工作组汇总分析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起草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书面反馈评估结果;被评估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制定部门新“三定”规定和对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也可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通性问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线索,应当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