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在行动】2016年案件曝光(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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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蒋长春等人违纪案
2011年,渠县义和乡前进村在全县锁定村级债务时虚报17000元的资金用于村级公路建设;2013年12月,该村将公益林补偿款39420元违规用作村办公室建设。对此,村党支部书记蒋长春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村主任陈世俊、村文书胡书理负直接责任。2012年12月31日,蒋长春领取该村2900元专项补贴资金后,未入村级财务帐,直接用于支付村、组干部当年开展人身意外伤害小额保险工作中的垫付款。蒋长春等4人的上述做法违反了财经纪律。
2013年,村党支部书记蒋长春、村主任陈世俊、村文书胡书理、村计生指导员蒋光渠等4人在家庭收入已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情况下,违规申报农村低保。时任义和乡党政办主任兼民政办主任李仁文,在对蒋长春等4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资格审查及其后的年度复查把关不严,未将4人的工资收入纳入其家庭收入计算,致使蒋长春等4人从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35188元。其中,蒋长春违规领取9253元;陈世俊违规领取9630元;胡书理违规领取8270元;蒋光渠违规领取8035元。蒋长春等4人在低保政策落实工作中,优亲厚友,违反了廉洁纪律。李仁文在低保受理审查和年度复查工作中,不严格把关,工作失职。
2016年9月8日,渠县纪委给予蒋长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陈世俊、胡书理、蒋光渠、李仁文党内警告处分。李仁文还被免去义和乡党政办主任兼民政办主任职务。
二、郭江燕违纪案
2015年4月,渠县双土乡吴寨村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户复查工作,在该村8组召开的最低生活保障户评议会上,村民熊某某被认定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户标准。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郭江燕在知道评议结果的情况下,仍将熊某某按符合条件上报给乡民政办,使熊某某在2015年度领取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1404元,直到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复查时被取消。郭江燕在本村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年度审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工作失职。
2016年7月21日,渠县纪委给予郭江燕党内警告处分。
三、肖华兵违纪案
2012年,渠县临巴镇观音村4组启动78名失地农民的“农转非”和“社保安置”工作,并经村民代表推选该组村民唐全、杨明全具体负责办理。后因杨明全家中有事,该项工作就由唐全一人经办。在征得群众同意,唐全先后向本组应安置村民每人收取175元共计13650元,用于办理事项的车船费、资料费等开支和本人误工报酬。肖华兵身为观音村4组组长,在本组失地农民“农转非”和“社保安置”工作中当“甩手掌柜”,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不积极主动履职,工作失职。
2016年8月22日,渠县纪委给予肖华兵党内警告处分。
四、龚国志违纪案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渠县大义乡庙沟村卫生站向前来就诊的471名病患人员累计收取挂号费和注射费共计4375.6元,根据川发改价格2012年[1180]号文件“注射费和挂号费病患个人只需负担0.5元”的规定,该卫生站实际向病患个人累计超收注射费和挂号费4140.1元。超收费用用于发放站内职工的奖金和补助。龚国志作为大义乡庙沟村卫生站站长,在为病患群众服务时超标准收费,侵害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6年4月7日,渠县纪委给予龚国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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