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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庆法庭依法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

作者:张正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02 16:22: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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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庆法庭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案。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加之原告是三被告的继父,三被告对原告的赡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母亲文某于1982年在婚时,文某有三子李某柳、李某兵、李某亮都尚未成年,原告竭尽所能抚养三被告结婚成家,不仅改善居住条件配建房屋,还让三被告学艺挣钱,且均已成家。前年文某去世后,三被告便对原告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并轮次护理,平均分摊原告的医疗费及百年后的安葬费。

  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均知道应该赡养原告,但李某兵因常年在福建工地务工,不愿意轮次赡养被告,只愿意给付赡养费。李某亮因常年在工地务工,经济能力有限,愿意在经济允许范围内给付原告赡养费、医疗费,李某柳见李某兵、李某亮均不同意轮次赡养,自己也不愿意再让原告跟随自己生活。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本案案情后,通过村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三被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三被告均不愿意亲自照顾原告起居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表示愿意去渠县养老院养老,承办法官向养老院了解居住情况和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柳、李某兵、李某亮从2019年7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每人每月各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原告自2019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医疗费凭医院的正规发票由被告李永柳、李永兵、李永亮各承担三分之一;二、原告百年后的安葬费由被告李永柳、李永兵、李永亮各承担三分之一;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具有赡养义务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义务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论是养父子还是继父子关系等等,只要老人养育了我们,将我们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当他们老的的时候,我们都要尽赡养的法定义务,要知道我们总会有老的一天,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为。(张正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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