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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庆法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张正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03 11:46: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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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庆法庭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从定远乡至有庆方向行驶过程中,行驶到事故地段与邓某驾驶的小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车上的乘车人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邓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
 
  有庆法庭对本案依法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有庆镇四方井318国道线与邓某停放在路边正在卸货的小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上乘客冯某受伤,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先后两次在广安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冯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被鉴定人冯某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根据《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肝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冯某赔偿2710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冯某12000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友朋友们在驾车行驶中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保持安全速度行驶和车辆间距,提前预判前方行驶路段路况,在炎炎夏日中提前备好墨镜等物品,避免阳光对行驶的干扰。(张正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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