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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法庭受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作者:杨小奎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24 17:20: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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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汇法庭受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原告蒲某梅与被告蒲某其系父女关系。1990年,原告接班被告,被按排在渠县曙光机械厂,1992年,企业集资建房,原告蒲某梅以职工身份集资8000元,分得57.14平方米住房一套,后该企业改制,原告蒲某梅外出务工,房屋一直由父母亲居住,2007年,原告蒲某梅母亲病逝,2009年,被告蒲某其与马某再婚,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马某也一直认为居住房屋系蒲某其所有。

  2011年,该争议房屋由四川睿智公司进行拆迁,因原告蒲某梅未在家,2011年8月4日,渠县曙光机械厂与职工签订集资住房拆迁补偿同意书,由被告蒲某其代原告蒲某梅签订。同年11月10日,四川睿智公司与住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仍然由被告蒲某其签订,但在协议签名为蒲某其。因蒲某其现年80岁高龄,且身体状况欠佳,已在渠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多月,蒲某其再婚妻子马某向开发商四川睿智房公司要求修改合同,确认其有份额,被该公司拒绝,由此引起了原告蒲某梅的重视,担心父亲一旦不幸离开,此房屋产生矛盾纠纷,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三汇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到医院向蒲某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详细了解。后向蒲某其的现任妻子马某核实情况,了解诉求和想法,并责令如要主张权利,可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但逾期后,马某未申请加入诉讼。考虑到被告蒲某其的身体状况,法庭特事特办,在争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缩短了本案的举证时限,并决定将开庭地点移到医院病房。在调解阶段,法官结合本案当事人特殊的亲情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各方当事人多方面权衡利弊。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产权归原告,双方回归家庭,重获亲情。(杨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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