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江镇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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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
通 告
近期以来,我镇部分养犬户不按规定养殖,犬只敞放较为突出,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之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养犬(仅限观赏犬),须报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城镇规划区外养犬,须报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动物防疫部门防疫合格不得发放准养证。犬只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拴养狗链不得超过3米。
二、城镇养犬户应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并自觉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管理,不得故意刁难,不得阻扰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三、对未审批、未拴养、未免疫、未办证的犬只,由公安机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捕杀,并对违规犬主处以50至400元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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