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城西区三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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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城西区三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
为加快渠县渠城西区三期旧城改造步伐,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渠江流域生态滨江城镇群建设进程,按照渠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片区房屋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渠城西区三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渠江镇渠光社区2组、8组、9组、南坝社区1组,片区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具体范围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时间
2013年7月1日签约。
三、征收主体
征收人:渠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受委托实施单位:渠县渠江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方式原则
1.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时间完成搬迁。
2.按照等值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并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还建房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3.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二)计户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经认定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屋测绘机构复测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
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五)不予补偿的房屋
1.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房屋;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六、补偿
房屋的补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房屋腾空移交后,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全部价款。即:
(1)原房屋(住宅、商业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房)评估补偿款;
(2)圈舍、临时建筑、室内附属设施、装饰装潢等补偿款;
(3)住宅搬家补助费(1500元/户);
(4)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5天计算,标准为7元/m2·月)。
2.商业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房一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 临时建筑、圈舍、室内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动力电初装费及杆、线以评估价值为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房,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除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外,另给予原房评估价15%-30%(包含过渡期安置费)的差额补偿。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此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依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此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以原房屋评估价格与还建房评估价格品迭后,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产权调换的住宅过渡期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7元/m2·月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约定的过渡期限到期之日起,逾期不超过6个月的,按10.50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14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17.50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建房验收合格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日起,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以房屋产权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经认定的所有权人为准,每户两次搬家补助费共30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商业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确认为商业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有效证件;
(3)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有产权的生产性用房、厂房、仓储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根据评估价值选择等值还建住宅房进行补偿。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实行分户评估,按照评估价结算装饰装修补偿款。
(六)动力电初装费及杆、线补偿
有动力电的房屋,初装费按电力公司收费发票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动力电杆、线按评估价结算补偿款。
七、还建安置
(一)还建房位置:拟在该片区统一规划的还建房中安置。
(二)安置方法
1.住宅房屋还房办法:按照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选择还建住宅房,并依照与原房面积相近的原则进行选房,且多选面积不得超出原房面积的15%。所选还建房按楼层价格和原房结构、等级价格结算价款,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按等值还房结算差价,详见《住宅房产权调换还建房价格表》。
(1)所选还建房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含5%)以内的,按还建房的优惠价结算多选面积的价款;所选还建房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以上的,按还建房的评估价结算多选面积的价款。
(2)所选还建房后,原房的剩余面积达不到30平方米,剩余面积价款按还建房的优惠价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所选还建房后,原房的剩余面积超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按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一套还建住宅房,其所选还建房总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含5%)以内,按还建房的优惠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其所选还建房总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以上的,按还建房评估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但所选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一户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还建住宅房的,必须在不同楼层、不同朝向选择还建房。
2.现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45m2/户、经县级相关部门核实,它处无住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单位〈含共有产权人、一户多子女的〉),按不低于45 m2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所选还建住宅房面积不得超过60 m2 且只能选择一套还建住宅房。 45 m2 以内的差价款由征收人承担。所选还建住宅房面积超过45 m2以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还建住宅房优惠价结算45平方米以上的超选面积价款;超过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还建房评估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
3.商业房按等值还房原则还房安置。
4.还建房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的立户、立表、初装等,实行统一安装。原房中没有上述设施的,补交相关费用,其补交标准按照各相关单位的立户、立表、初装标准予以结算,多选还建房套数的,据实核算。
(三)还建房标准
1.按国家现行建筑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2.还建房标准:清水还房;进户门为防盗门,铝塑窗;内墙为搓沙找平;地面为一次性结构成型。
八、奖励
住宅房屋的奖励:从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照原房产权面积的5%进行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还建房评估价格和原房评估价格的等面积价格补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的,不予补差(补差部分作为提前签定协议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定协议的,按原房评估价格和还建房评估价格等面积实际补差价格结清价款。
九、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房屋钥匙上交后,方可领取相关补偿款。
2.被征收人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摸底、测绘、评估、房屋认定、签约等工作。
3.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资料、产权人身份证明等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需的相关资料。
4.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亲自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5.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必须积极主动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电话等设施的报停、费用结算等工作。符合移交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交由渠江镇组织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璜、附属物、构建物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的义务,不得故意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故意损坏被征收房屋相关设施的,按损失财物现行市场价赔付给征收人,并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或依法追收,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4个月内予以安置。因征收人的责任逾期交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2.还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十、其它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由出租人支付;大型生产企业的搬迁补助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导致无法签定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媒体予以公告,再将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经公证机关提存公证后,实施征收;征收存在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1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实施单位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贷款本、息)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后,予以征收。
(三)被征收人搬入还建房半年内,应当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还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征收人应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手续后18个月内,将被征收人的还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办结。对原有房屋两证齐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超出面积选房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对两证不齐的,缺一补一,补缴相关税费。被征收房屋无任何证件的,由被征收人补交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相关证件。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相关证件或不主动配合的,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一、争议处理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执行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
十二、有关事宜
搬迁期限:签约之日起10日内。
过渡期限:过渡期限(周期)为24个月,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至移交还建房屋之日止。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渠县渠城西区三期旧城改造项目群众工作组负责解释。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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