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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巴法庭巧执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作者:赵华丙 魏荣峰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28 11:22: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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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渠县法院以(2012)达渠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劳务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41538.45元,被告吴某某赔偿赔偿原告62307.68元,同时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罗某某向临巴法庭申请执行。经查重庆某劳务公司与吴某某的存款账户均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吴某某在罗某某起诉时就已下落不明,使得本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可能成为执行难案件。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的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交心谈心,最终感化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主动将其应履行的款项全部履行。而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因下落不明,导致其应履行的义务无法执行,但基于重庆某劳务公司与其对原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执行法官再次巧妙的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辨法释理,讲清法律上连带责任的涵义,并说明其履行后仍可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行使追偿权,该公司最终将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应履行的赔偿款履行完毕,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临巴法庭锲而不舍、耐心疏导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作风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华丙 魏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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