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福法庭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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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夫妇因婚后只有两个女儿,按照农村风俗收养了一个养子王某。老人认为和养子关系恶化,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贵福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认为收养王某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王某在家中没有作出多大贡献,且最近几年与王某关系恶化,故起诉要求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被告王某辩称,到原告家中已将近三十年时间,作为原告家庭的一员,对这个家庭是有贡献的,对老人也是很孝敬的。由于最近几年有一些分歧和误会致使原告不满,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做得不好的地方,更好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期望原告谅解,和好父子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87年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被告王某作为原告王先生与李女士(已去世)的养子已有接近三十年的时间,该事实收养关系早已得到群众与亲友的公认,故而应当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原告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关系达到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原告和被告王某有一些分歧和矛盾,但其中不乏一些误会,双方的关系仍有和好的感情基础和现实意义,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反映了家庭建设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家庭关系中,不乏矛盾、分歧,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容、互相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老人安享晚年,孩子健康成长,子女安心工作。(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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