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被告人滕飞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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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6日对2016年3月27日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滕飞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飞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零时许,滕飞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飞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飞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滕飞持刀杀害他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滕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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