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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提供税收支持

作者:胡旭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7-08-17 16:01: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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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九寨沟地震灾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出台延长申报期限、延期缴纳税款等六项征管举措,支持九寨沟地震灾区纳税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
 
  据了解,九寨沟地震目前已造成阿坝州16274户纳税人不同程度受灾,占全州纳税人总数的六成,尤其是旅游业遭受重创,部分水电企业损失严重。“支持灾区纳税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四川省国税局局长刘建国表示。
 
  根据《通知》,这六项征管举措具体包括:一是延长申报期限。将受灾地区8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8月31日,对仍无法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可延至2017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等资料可在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报送。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地震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经省税务机关核准后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缴纳期限,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缴纳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将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免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对2017年8月8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地震受灾纳税人,查补税款滞纳金2017年8月8日起中止计算,重新起算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是核销灾区纳税人欠税。对地震灾害中实际已消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欠税核销。
 
  五是关于发票供应和税控设备办理。对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丢失空白发票、税票和税控设备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申请,进行核销、备案和补发,对相关情况不予处罚。
 
  六是暂停税务检查。暂停对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检查类工作。
 
  据悉,受灾地区税务机关将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做好这六项征管举措的宣传和咨询解答,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支持纳税人早日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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