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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要防范未然!

作者:张渊 陈鸿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4 10:20: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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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某某与同乡在西藏某建设工地施工并负责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村社干部、村民熟悉,因项目施工需要资金,向村民扎西某某借款用于工地日常开支及购买建材,并承诺项目完工后即付本息。后因工程款迟迟未到位,熊某某与项目负责人(其他合伙人)也产生了争议,无法还款,扎西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扎西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实后,作出生效裁判确定熊某某应偿还扎西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熊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扎西某某遂向熊某某户口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渠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熊某某,其拒不报告执行前一年来的个人财产变化情况,也未作出可行的还款承诺并提供担保,渠县法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依法对熊某某司法拘留15日。

  熊某某一直辩称,借款是自己收的已用于工地开支,自己也是帮第三人管理工地,第三人承诺还款但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自己的垫支款、借款总共100多万将向第三人主张,自己没有钱归还。申请人扎西某某也认可,项目负责人是第三人,借款开支在项目上,第三人也口头承诺钱由他归还。但目前并无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执行调查也无法查实熊某某在项目上或第三人处有应收债权可供执行。

  因熊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告知其另行诉讼等救济渠道,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扎西某某释明执行过程、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渠县法院将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渠县法院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该案被执行人熊某某确无财产可供直接执行,其抗辩的主张是涉及第三人的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执行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有应收到期债权,故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扎西某某的陈述,其在借款、诉讼过程中明知涉及第三人,但未及时固定第三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裁判文书没有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其借款行为具有明显的风险。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一是用好财产保全措施。重视风险控制、及时减损,在诉前、诉中主动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提前控制,防止对方转移、变价处理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在民事活动中要有强烈证据意识,在诉讼阶段要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被告的陈述和证据等情况,可依法行使变更诉求、追加当事人等权利,以减少诉累、查明事实并有利于裁判文书的最终执行。

  二是增强配合执行意识。“法律不保护懒汉”,民事司法能帮助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民事司法、民事执行具有谦抑性,申请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民事纠纷发生后及时主动掌握对方行踪、财产等信息,在对方不主动履行裁判义务后及时申请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有效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继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是前置民事风险防范。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民事强制措施是有边界的,强制执行作为民事权利的事后救济时,并不当然适用刑事侦查、逮捕、追责等当事人认为“效果很好”的措施。当事人需要按照民事法律精神,增强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活动的风险自己防范的意识,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交易对象不熟悉的多方调查了解,主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查信用情况;合同交易中主动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要特别警惕网络交易、高利借贷等高额回报背后的陷阱,有效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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