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以身试法!他电鱼5.5斤获刑,还被判向渠江投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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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渠县李渡镇码头,王铭强(化名)将一万尾鱼苗投入了渠江。
因在禁渔期内以电捕鱼的方式捕捞天然鱼类,去年底,王铭强被渠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还对王铭强破坏渠江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王铭强电捕的鱼不算多,有鳊鱼1.2斤,黄颡鱼4.3斤。但其在禁渔期内以电捕鱼的方式捕捞天然鱼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掌握到王铭强非法捕鱼的情况后,渠县检察院向县渔政执法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县渔政执法大队接到该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将该案移送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理,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铭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令王铭强向渠江投放黄颡鱼1000尾,鲢鱼苗7000尾,鳙鱼苗2000尾。
3月4日,渠县检察院举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铭强渔业补偿放流、修复渠江生态监督活动。县公安、检察、法院、农林、渔政、水生动物检疫、水产等部门工作人员,渠江流域部分渔业从业人员、渠江李渡段沿岸村民百余人参加。“此举是为了以案普法,让社会公众,特别是江边居民知晓捕捞水产品的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渠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盛表示。
王铭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长江支流渠江流域渠县境内电、毒、炸鱼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市、县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大对电、毒、炸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18年以来,渠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保护渠江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共调查在渠江渠县流域从事餐饮娱乐活动的餐饮船4艘,砂石码头22处;走访水务、农林等行政执法部门40余次,查阅行政执法案件20余件,向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4份,均得到及时回复整改,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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