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委授予渠县财政局“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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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授予渠县财政局等单位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渠县财政局自2013年被四川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以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三化联动,奋力追赶跨越,建设幸福渠县”的总体思路,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主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文明单位创建“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方针,强力建设“团结和谐、务实创新、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倾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财政干部队伍,带来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过硬作风,形成了“人人文明、事事文明、处处文明”的良好风尚,确保了财政收支连创新高,确保了全县的正常运转和民生支出,确保了全县灾后重建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文明创建领域进一步拓展,内容进一步丰富,内涵进一步深化,成效进一步凸现,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硕果累累。(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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