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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政府千万赔偿垫付款有着落

作者:袁猛 魏荣峰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03 16:2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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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渠县法院对原告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诉被告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云成、被告孙志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垫付的“9.15”交通事故赔偿款1049.25745万元,减去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已支付的102.2万元,实际支付947.05745万元,其中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支付938.25415万元,减去其预付的150万元后,实际还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支付788.25415万元。

  回顾去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孙志强驾驶川S37789货车行至渠汇路11公里与望石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处,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在桥面正常行驶由罗燕驾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由于该货车严重超载失控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颗粒约4/5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21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上述各被告一致委托原告与死者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且与原告签订了事故处理委托书。委托书对赔偿协议的签订赔偿范围、标准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此后,原告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与各死者的近亲属签订了赔付协议书,同时,县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和安抚死者亲属,向死者近亲属垫付了赔偿款共计1049.25745万元。但当县政府向各被告追要其余垫付款时,各被告之间相互推脱,故原告代表县政府起诉,要求各被告依法承担归还垫付的赔偿款。

  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调处社会矛盾的专职调解协调机构,特别是如“9.15”这样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更需要原告这样的机构发挥作用,调动各方面社会资源及时调处赔偿,以安慰死者亲属,维护社会稳定。原告与上列各被告签订的《事故处理委托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委托书的委托,与21名死者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时未收取各被告的任何报酬,并鉴于此次事故的特殊性垫付了相应赔偿款,各被告依法应将受托人代为支付的赔偿费用依法返还。故原告要求各被告返还垫付各死者赔偿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袁猛 魏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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