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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沉尸水池中 法律援助送真情

作者:雷 勇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8 16:20: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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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滩乡一5岁幼儿下午在果园池子中溺水身亡,现死者方已将尸体放在中滩乡政府办公室,围观群众较多,你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事情真相,尽可能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3月25日晚11时,律师接到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电话,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

  经了解,死者系上幼儿园的肖某。下午放学回家后,肖某与小伙伴一起到附近果园中玩耍时不慎跌入果园蓄水池溺水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意外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虽经乡村干部与业主多方联系,业主方认为与己无关,拒不同意赔偿,也不愿意面对。无奈之下只得将死者放在乡政府,认为“总有人出面解决”。

  了解情况后,律师立即与死者方沟通,进行法律分析,让其相信法律,坚信法律最终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但用这种不理智的方式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希望马上将尸体送回家安葬,并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死者方得到赔偿款。死者方被法律援助律师的真诚所打动,接受了建议,先行将尸体领回家安葬。此时已是26日凌晨3点多钟。

  第二天一早,律师与中滩乡司法所李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约请业主方出面进行协商,但业主方一直拒不出面。死者方亲友将唯一的希望寄托在法律援助律师身上。最后,援助律师建议死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月15日,渠县人民法院有庆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律师指出,果园存在安全隐患,果园属于开放式周围没有围墙,事发地点是两条人行过道交汇处,且蓄水池留有缺口,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为惨剧发生留下安全隐患,同时业主方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如业主方充分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幼小的生命就不会失去。同时死者方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在大量证据和法律规定面前,业主方自知理亏应当赔偿,但又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赔偿57000元的协议。

  7月1日,死者方领到赔偿款。(雷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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