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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小孩坠楼死亡 物管业主各赔2万

作者:常国山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5-20 16:32: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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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4日,渠县东城半岛某小区住户李某3岁小孩坠楼死亡赔偿纠纷案在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维权下,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小区公共设施业主熊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向原告李某各承担了22684.41元的赔偿责任。

  去年5月3日,居住于渠县东城半岛某小区的李某三岁之子从其住处四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18日,李某聘请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李某底楼的业主熊某擅自将花园硬化成水泥地面加大死亡因素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熊某擅自改造花园为水泥地面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渠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现场调查,判决李某因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承担90%的责任,公共设施业主熊某及物业公司各承担5%的责任分别赔偿。判决后熊某以没有证据证实死者坠落地点是其硬化地面和硬化地面与死亡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律师积极应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判决,驳回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小区个别业主为了一已之私利,擅自违规改造小区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地私用和不尽管理职责疏于防范的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常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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