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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 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1-22 09:58: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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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由省综治办、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将依法加大对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优待抚恤力度。根据新规测算,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将超过50万元。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20倍即43.62万元;2011年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为2000多元,40倍约为10万元。两项相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将达50余万元。

  《意见》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者,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教育方面,在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

  《意见》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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