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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防震减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9-21 21:32: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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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日上午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获得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根据新版本的《条例》,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并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工程 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规划、预报、预防、应急救援乃至恢复重建等多个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本次修订的一大特点集中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对建设工程的抗震救灾提出了具体要求。”邢泸生表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这就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不管是交通、建设还是质监等审批部门,在审批重大工程时,都必须见到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邢泸生解读道。

    擅拆援建项目 将受到行政处分

    本次修订中《条例》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里新增的一款内容,也较为引人关注。《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邢泸生解释说,这一条款是对相关上位法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有相关规定,我们对其内容进行了引用。”此外,《条例》中还规定,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将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锦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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