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工作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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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最高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月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如是说。
据介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并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则表示,劳动者若发现自己的高温保障未得到落实,可依靠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服务电话“12333”,工会职工维权热线电话“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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