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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以案说法】“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案”车主被网暴,法院判了!

作者: 来源:四川普法 发布时间:2024-05-13 10:32: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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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事件当事人陈先生5月9日告诉记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他遭网暴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要求网暴者道歉并赔偿部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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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前报道,2022年6月25日,陈先生在上海某小区单元楼门口停放的摩托车,被一老人经过时推倒。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达16000多元。陈先生将相关视频发布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检察机关曾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老人于2023年1月24日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此后,陈先生向老人的遗产继承人提起索赔修车款的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老人的继承人赔偿陈先生修车款16704元并承担诉讼费。


  陈先生表示,事发后,他注意到有一名网民在2023年初于某视频网站上发布多个视频,用“撒谎成瘾”“带节奏”等措辞形容陈先生。


  陈先生回忆说,该网民“说了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让我挺难受的。那时候我的状态不是特别好,这些话让我整宿失眠,感觉心情不好。当时还要处理老人推倒摩托车的案件,导致我在自己的工作上出现了一些失误,不得不辞职休息了两个月。”


  陈先生说,当时他也在网站上提醒对方,如果继续实施网暴行为,他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对方反而变本加厉。


  2023年4月,陈先生就被网暴一事向警方报案,警方认定涉事网民发布的内容构成了侮辱。同年6月,陈先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网民停止侵权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对视频中存在的不当言语进行道歉。此外,被告发布的相关视频图文在审理时均已自行删除或经陈先生申诉后由平台方下架。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实质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称,该案中,被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布针对原告的视频内容,并采取谩骂等过激的侮辱性言辞,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后虽自行进行删除处理,但该视频已被公开播放,并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造成陈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上海警方亦对被告发布视频内容对原告构成侮辱予以认定,故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陈先生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应成为宣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各方均应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理性、合理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


  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在其视频网站个人账户主页公开道歉内容不少于15日,并赔偿陈先生律师费3000元。


  陈先生向记者表示,在他看来,相比赔偿,法院还了他一个公道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希望这件事能让更多的人明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网暴者能有所收敛,也希望我的经历能够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勇气,这样我的付出就都值得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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