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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

作者: 来源:渠县应急 发布时间:2024-08-29 16:09: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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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本次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解除。

二、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包括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旅游风景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输变电线路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等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违规野外用火、随意扔丢烟头、野炊、生火取暖、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林区烧灰积肥、烧木炭、烧地炼山、烧秸秆、烧地边草等。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严格管理森林防火区及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林区、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渠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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