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擅离病房死亡 调解平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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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因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病房后在医院外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在渠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得到妥善解决,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得到6万元补偿款。
今年7月19日,家住渠县青龙乡60岁的村民雍某,因全身湿疹伴感染入住渠县某医院治疗。21日下午3时许,护士到病房给雍某量体温时,发现其不在病房。约1小时后,患者被人发现晕倒在离医院500米处的渠县某街道处,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患者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到医院讨要说法,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当事双方书面申请,渠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对纠纷进行调处。
随后,渠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青龙乡政府及死者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死者方认为,雍某之所以私自离开病房,是因为院方歧视患者,导致患者与医院赌气离开。护士给患者测量体温时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未及时通知患者亲属或向医院领导汇报,错失了寻找并救治患者的最佳时机,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院方认为,医院并没有歧视患者,患者的护理级别为2级护理,医院无义务24小时监管患者,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开病房时未告知院方,也未告知自己亲属,因此应自行负责。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死者雍某在医院住院期间擅离病房,外出后因其它病因导致死亡,其死亡与医院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护士发现患者离开病房后未能及时寻找或告知患者亲属,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调解人员大量细致的工作,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6万元并当场兑现。至此,一起医患纠纷得以及时平息。(王鹏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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