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今日时政>详细内容

儿女在法庭上指证母亲与第三者私奔(图)

作者: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发布时间:2006-06-22 14:24:27 点击数:
扫一扫下载
渠县网APP

分享

分享到:

    李奎和徐芳的结婚证。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本报讯 儿女上法庭指证母亲12年前与第三者私奔,并帮父亲雄起请求赔偿。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判决这对夫妻离婚,并由女方支付5000元“重婚”损害赔偿。
    据来自四川渠县农村的李奎称,他和妻子徐芳在1979年经人介绍相恋,3年后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为挣钱养家,他在1993年外出打工,徐在家照顾年幼的儿女。1994年,妻子和同村一村民私奔到重庆,不但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一个女儿,现在已10岁。
    据了解,李奎找到徐芳后,多次提出拿钱来解决,但双方一直没有谈妥。今年4月26日,李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徐芳声称她在16岁被人拐骗给李奎的,19岁为李生下孩子。李对她不好,经常打她,从未照顾她和孩子。后来,李外出打工,既不履行丈夫义务,也不寄钱养家,而她在家既当爹又当妈,还要干所有的农活和家务。
    而李奎为了证明徐芳有过错,特地向法院申请自己的儿女出庭作证。他的女儿称,母亲与人私奔时,她才8岁、弟弟5岁。父亲得知母亲私奔后,就在重庆边打工边寻找,自己则在家带弟弟。直到11岁时,父亲才回家。因为父母不在家,她读了小学二年级就辍学。她16岁时,母亲才打电话回家,后来她才知道母亲在外又生了孩子。
    李奎的儿子称,父母不在家时,是姐姐把他拉扯大的,他经常挨饿。母亲的出走对他和姐姐影响很大,他支持父亲离婚,并主动要求和父亲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芳确实有过错,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还判决由徐给付5000元损害赔偿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勇称,刑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以夫妻名义与他(她)人过着“夫妻生活”,就构成重婚罪。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无法追究重婚罪。重婚罪一般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可以由公诉机关公诉。(记者罗彬 文/图)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