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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渠县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1-05 02:40: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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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100农户玉米大减产

种业公司赔偿五万元

200672,渠县定远乡团寨村村民叶某等12户农民联名向渠县消委会有庆分会投诉,称他们今年2月下旬在有庆镇吴家街“庄稼医院”门市谭某处购买的某品牌998玉米种子存在问题。眼看到收获季节了,掰回自家地里几颗玉米准备煮来尝尝,剥掉外壳后,发现竟然全是“花粒”(即一颗玉米有30%40%无粒)。查看其它玉米,几乎60%70%的玉米存在同样问题。

工作人员在调查时,附近购买了同批玉米种子的70多户农户也因同样问题赶来投诉。经调查,有庆经销商谭某于今年212日在渠县总代理处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购回该品牌998玉米种子200公斤,后以每公斤121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有庆片区的农户,6月中旬就有农户向谭某反映过“花穗”问题,渠县总代理派了农艺师去现场了解,6月下旬,重庆某种业有限公司也派了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与农户反映的相符,确实存在种子质量不过关问题。

随后一段时间,陆续有十几个乡镇农户反映该玉米种存在“花穗”问题。渠县工商局、渠县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派出人员展开全面调查。该批玉米种共造成全县1100余户农民减产,据农业部门测算,农户经济损失达70万元。经与农业等部门多方协调,多次组织种业有限公司、渠县总代理、乡镇经销商等座谈,为受损农户在农业部门争取到农业补贴10余万元,重庆种业有限公司也及时为受损农户补换优良玉米种3吨,并赔偿农户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二:

超市买菜被疑偷窃

渠城老人赢回自尊

近日,渠县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超市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留下顾客观看监控录像,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消费纠纷。超市向汪某夫妇赔礼道歉,在超市门口张贴公开致歉书2日以上以消除影响和赔偿汪某夫妇精神损失费50元。

“超市无凭无据怀疑我们偷蔬菜,太欺负人嘛!”年过六十的汪某夫妇走进渠县消委会办公室投诉时,仍是余气未消。经工作人员仔细询问,老人道出了原委。117日这天,汪某夫妇到渠城某超市购买蔬菜,售货员对选好的蔬菜计量、贴上价签后,夫妇俩在出口准备付钱离开时,超市工作人员却认为包好的蔬菜明显超出价签上的计量数,遂认为两人有偷窃行为。尽管汪某夫妇进行了申辩,但超市仍然留下二人观看超市的监控录像达半小时之久,结果也没发现什么偷窃证据。两夫妇在众人围观下感到非常难堪和气愤,于是以超市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愤起维权。

消委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衡器和录像资料进行了查看,并没有发现证据证明消费者有偷窃行为。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超市的行为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随后,消委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案例三:

医院虚假宣传遭理抹

从去年1225日开始,渠县某私立医院在各乡镇散发 “迎新春渠县XX医院开展胃肠病普查活动”广告传单,广告中声称:“我院独家耗巨资引进日本胃肠彩色多媒体超声检查仪,免除钡透、胃肠镜检查的痛苦,普查时间2006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活动期间,药费按国家标准优惠10%15%,携此宣传单于2006年元月1日至220日期间前来就诊可直接在药费上优惠20%。”

2006123,渠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该院未履行广告中承诺的内容。执法人员对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该院在200611日至123日期间,未履行药价优惠的承诺。且该院所使用的WED9618CB型超声诊断仪,系中国广东生产,不属日本胃肠彩色多媒体超声检查仪。该院的上述行为属虚假宣传,渠县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院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渠县工商局查处假冒“核心”

饲料商标侵权案

200632,渠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说渠县涌兴、三汇等地市场出现了一种仿冒重庆美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强化核心”饲料的“超强核心”饲料。工商执法人员庚即展开拉网排查,在渠县小溪路某仓库发现了“超强核心”饲料的制假窝点。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超强核心”饲料115包和该饲料包装袋4236个。

经查明,2006215日,当事人卢某从荣昌县饲料批发市场以每个0.4元的价格购进标注有“超强核心”饲料字样的包装袋5000个。然后在渠县租用仓库加工饲料,使用的“超强核心”饲料包装袋与重庆美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化核心”饲料包装袋近似,侵犯了该公司“核心”注册商标专用权。查获时,卢某已售出559包,销售收入559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渠县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未销售的“超强核心”饲料115包、包装袋4236个和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140台“三无”农机遭翻船

  2006612,渠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在渠江镇后溪街端掉一个销售“三无”农机窝点,当场查获无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的稻麦脱粒机140台以及大量农机产品标签、标识。

当天,该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渠城后溪街一仓库门前时,见工人正在往一辆长安货车装农机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仓库内脱粒机机壳上没有铭牌,无任何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仓库一角码放着大量农机产品标签、标识。经清点,此种脱粒机共有140,标称“福达牌一次性净吸糠(吸尘)环保型稻麦脱粒机”标签24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标识336,“安全警示”标识120个。查获的标签上除标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专利号外,还标有“遂宁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和“遂宁市某机械厂”两个字体一大一小的厂名。

调查得知,经销商廖某分三次从四川遂宁市一陈姓老板厂里购买了180台此种脱粒机,陈老板随同把上述产品标签、标识和质量合格证交给经销商廖某,由廖某自己贴到脱粒机上,然后以“合格品”对外售出40,获销售款4400元。由于“遂宁市某机械厂”没有取得生产这种5TG-70型稻麦脱粒机的生产许可证、农机推广鉴定证和脱粒机质量合格检查资格证,于是老板陈某打起了“傍名”主意,把具有生产资格的“遂宁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厂名明显标在产品标签上。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被渠县工商局罚款3000元。

案例六:

粉蒸羊肉掺猪肉  遭罚9000

2006320上午,渠县城郊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辖区某超市出售的粉蒸羊肉掺有猪肉,欺骗广大消费者,要求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查明当事人文某20051224日租赁某超市柜台销售鲜肉食品,从2006223日起在粉蒸羊肉半成品中掺合猪肉,冒充粉蒸羊肉销售。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获取非法收入8112元。渠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文某处罚9000元。

案例七:

“摆设”电话惹恼农户

渠县城南乡两位农民消费者到渠县消委会投诉,称渠城某通讯公司上门推销的“gi209”型可移动无绳电话一直没有信号,无法正常使用,成了“摆设”,要求该公司退机返还购机款990元。

消委会工作人员立马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查明:投诉人居住乡村偏僻地,“gi209”型可移动无绳电话在该地接收信号十分弱。然而该通讯公司推销商到投诉人家中推销时,竟然声称电话可在任何位置使用,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导致投诉人轻信购买,购回后却一直存在通话障碍。通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消委会主持下,该公司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接受退货返还购机款990元,承担车费28元,共计1018元。

案例八:

“鲜橙多”装碱水

误饮获赔2

近日,渠县消委会人民市场分会调解了一起小孩因误饮碱水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纠纷,当事人获赔2000元。

家住渠县宋家乡的罗女士投诉称:其在渠县人民市场一水产摊处购买了毛肚等一批火锅用料后,询问摊主毛肚如何才能保质。摊主说碱水可以保质,便用“鲜橙多”饮料瓶子装了一瓶碱水给罗女士。罗女士把装碱水的“鲜橙多”拿回家后随便放在一边,其儿子看见后,乘其不注意误饮了“鲜橙多”里的碱水。饮用后口皮马上肿起,家人立即将小孩送往宋家乡医院、县医院检查,后又转到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食道咽喉部碱烧伤,急性喉水肿,需要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18897.64元。

人民市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指出消费者没有妥善保管好碱水,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在附送碱水时,没有告知消费者保管好碱水瓶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该摊主同意赔偿2000元,罗女士也表示接受。

案例九:

新房粉刷不过关  房主维权讨说法

2006523,渠县消委会调解了一起因新房屋顶搓沙、涂料脱落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达成房产开发公司对消费者的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800元的协议。

2006 521日,消费者糜某到渠县消委会投诉:去年8月自己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119.65平方米,房价10.2万元。今年2月装修结束后入住,不料54日晚上主卧室屋顶搓沙、涂料脱落三分之一,险些伤着人。又发现客厅、另两个卧室墙壁搓沙有大面积龟裂、空鼓现象。糜某多次与房产开发公司协商未果,只好来到县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渠县消委会立即通知当事双方到现场调查。消费者糜某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渠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质量检查情况报告》,认定:1、该房天棚抹灰时,未做好基层表面的浮浆清理、清洁、润湿等工序,使面层与基层粘结不牢,形成空鼓龟裂、起壳等现象,房产开发公司应负主要责任;2、住户在装修时,在天棚表面做了一层水泥浆找平层,面层水泥浆收缩加深粘接不牢,消费者对此应负次要责任。

随后,渠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本着互谅互让,房产开发公司向糜某赔礼道歉。由房产开发公司对房主客厅、三个卧室的顶棚脱落、龟裂、空鼓地方进行维修(保证原样),在615日前交付使用;补偿糜某住宿费、误工费、电话费、清洁卫生费等费用1800元。

案例十:

爆炸啤酒瓶炸伤客人 赔600

200679,消费者田某在好友家吃生日饭,中午喝酒时,放在脚边的某品牌瓶装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瓶子碎片乱飞致使田某小腿严重受伤,入院治疗。事后,田某找到啤酒公司和渠县代理商讨说法,但代理商故意拖延时间,不予解决。田某迫于无奈,于713日向渠县消委会天星分会投诉。

渠县天星工商所、消委分会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了解。某品牌啤酒虽然是田某好友买的,但田某属于间接消费。因啤酒瓶的质量问题而受到人身伤害,应得到赔偿。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天星消委分会于717日组织三方调解,最终达成啤酒公司及其渠县代理商向消费者田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田某医药费510元,误工费90元,共计600元。

 (渠县工商局、渠县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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