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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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加强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第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渠1小时内向本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需入返渠的入境人员还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单位进行申报),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为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次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并通过“天府健康通”微信小程序进行身份核验和健康申报,报告(申报)内容必须信息完整、详实、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必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不主动申报或迟报瞒报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的,相关乡镇(街道)、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能接受批评教育并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为主动配合工作,不予责任追究,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应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系统内进行通报。
四、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瞒报谎报个人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以及与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次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登记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依纪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反映涉疫违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818—7777777(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实行有奖举报疫情防控线索制度的通告》(〔2021〕第14号)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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