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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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人行道机动车停放,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必须统一停放至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内。
二、占用人行道、盲道或绿地、公园、广场等未经允许的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行为均属违法停放。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文明出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导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从 2021年 10月25 日起施行。
举报咨询电话:0818-7555111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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