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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渠县劳动模范”的公告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07 14:26: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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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评选“渠县劳动模范”的公告

 

为了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全县人民为加快实现“四大奋斗目标”作贡献,县政府决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渠县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条战线、社会各阶层的劳动者。

二、名额分配。本次评选表彰“渠县劳动模范”10名。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

三、评选条件。劳模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为机关、企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为推进工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渠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我县重点工程建设或重点科研项目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八)在推进“四大奋斗目标”实现进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评选程序。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必须依据评选条件,按照民主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评选对象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县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划生育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有违纪违法和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在近3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身份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凡推荐上报的劳模人选应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凡推荐的劳模人选,均须提供事迹真实、特点突出、成绩量化、评价客观的书面材料,有关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需附有效证明。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渠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领导,县政府调整充实了渠县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渠县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审批劳动模范人选和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渠县总工会,具体负责渠县劳动模范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电话7215251。

六、具体要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地进行推评;已获市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者,不再作为县劳模人选予以推荐;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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