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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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卫生局 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关于实行《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及在外住院就医的管理,根据《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折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参合农民转诊必须符合的条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治疗的疾病;须转诊抢救的危、急、重病人;外出务工人员(探亲、暂住)在外生病住院治疗。
第二条 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确需转往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市级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必须填报《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携带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报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危、急、重病人可先行就诊,但须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院小结(或出院证、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站办理资料递交手续,由乡镇定点医疗服务站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兑付补偿费用。
第三条 外出务工、探亲和暂住等参合者,因病需要在当地就医,必须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电话(0818—7226802)通知渠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获取转诊号码。费用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根据电话转诊号码补办)到户口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站办理资料送交手续。无转诊证明或未按规定时间向新农合办公室或者新农合服务中心报告登记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条 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必须重新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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