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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批准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04 10:3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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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D-2012-017 

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省政府批准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县呈报的渠县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 
    渠县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12年8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833号)批准,作为渠县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征收渠江镇山星村1、2、10组,天星镇长青村2组、文峰社区1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5.0572公顷,其中:农用地22.2623公顷(耕地18.8192公顷,其它农用地3.4431公顷),建设用地2.2612公顷,未利土地0.5337公顷。征地位置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用地位置  

征收土地面积  

其        中  

应安置农业人数  

耕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应安置农业人口  

其中安置劳动力  

渠江镇  
山星村一组  

9.9723  

7.7891  

1.2948  

0.8884  

   

487  

292  

渠江镇   山星村二组  

10.934  

8.366  

1.5426  

1.0254  

   

267  

161  

渠江镇    山星村十组  

2.6086  

1.9241  

0.3615  

0.3230  

   

100  

60  

天星镇  
  长青村二组  

0.4668  

0.2821  

0.1603  

0.0244  

   

6  

5  

    天星镇   
文峰社区一组  

1.0755  

0.4579  

0.0839  

   

0.5337  

12  

9  

合     计  

25.0572  

18.8192  

3.4431  

2.2612  

0.5337  

872  

527  

   三、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渠县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渠县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渠县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地统一年以市政府公布的渠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准。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2、青苗、附着物补偿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3、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批次征地涉及应安置农业人员872名,其中劳动力527人。按规定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对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应由个人解缴部份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安置补助费解缴后剩余部份作为被安置人员个人生活补助费,对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解缴部份在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被征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渠县征地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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