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社保公告(2011第02号)
扫一扫下载
渠县网APP
渠县网APP
分享
渠县社保公告
(2011年第02号)
《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为维护好全县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公告:
一、2010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养老费征收时间延长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期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对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10年度养老费的,将征收利息。
二、2011年7月1日起,对所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好自身利益。原中断缴费人员续费时缓收滞纳金的优惠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