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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社保公告(2011第02号)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1-05 17:0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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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社保公告

   

2011年第02号)

   

《社会保险法》从20117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为维护好全县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公告:

一、2010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养老费征收时间延长至2011331日结束,期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对41日至630日期间缴纳2010年度养老费的,将征收利息。

二、201171日起,对所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2011630日前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好自身利益。原中断缴费人员续费时缓收滞纳金的优惠办法,从201171日起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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