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社保公告(2011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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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社保公告
(2011第01号)
根据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办法未下达前,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发[2006]8号文件中关于“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暂时停止执行。待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办法正式下达后,重新启动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附: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精神。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由各地根据未参加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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