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渠县城区货运类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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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交通运输局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调整渠县城区货运类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2024〕第13号
为进一步优化渠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交通环境,全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结合城区路网结构变化,特调整货运类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一)限时通行区域(07时—22时禁止通行)。渠州大道中段小溪路红绿灯路口以内(向中心城区方向简称以内,下同)、渠州大道南段知章东路红绿灯路口以内、营渠路拘留所路口以内、賨都大道中段农药厂红绿灯路口以内、賨都大道西段艺峰路口以内、庆丰大道南段翼德大桥北经绿灯路口以内(含东区方向和状元桥方向)。
(二)24小时禁止通行区域。渠光路看守所路口至渠江大桥、小溪路,营渠路两路口至营渠路省车队路段、北大街,庆丰大道北段(三桥红绿灯路口)至渠县状元桥,黄花大道北段辅道(拘留所路口)至龙骧大道,渠光路老党校路口至渠县粮贸大厦、渠江大桥、明月大桥、文峰西路(李渡路口)—賨都大道西段(艺峰路口)、五井路西段、冠子路、宕渠大道西路、宕渠路、菁华路、福安路、怡康路、起文路、崇德街。
二、管控对象
(一)黄牌大中型货车;
(二)新能源牌大中型货车;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三、便民措施
(一)从事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城市运维(市政、园林、环卫、燃气、供水、电力、通信)、道路救援等大中型货运类车辆可到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领“渣土车货车通行码(证)”、“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证)”、“城市运维车辆通行码(证)”、“道路救援车辆通行码(证)”,待申领成功后,允许在渠县城区按照指定时间、指定线路通行。
(二)需在限行区域内装卸货物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可到县交警大队现场申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决定通知书”,待申领成功后,允许在城区指定时间、指定线路内通行。
(三)冷链运输车、邮政快递车、城乡共同配送专用车可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通行。
(四)在限时能行区域内有上下货需求的货运车辆请到规定场站、地点上下货物,每日夜间(22时至次日7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沿街顺向靠边临时上下货。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所指货运类车辆为载货汽车、半挂车、全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货运车辆。
(二)对违反规定入城、不按规定线路通行的货运车辆将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停车、候货候客的,将按照“违法停车”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渠县交通运输局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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