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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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
人登记问题的复函
国事登函〔2010〕3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晋事登字〔200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即“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此复。
附: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
2010年2月11日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
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
(晋事登字〔2009〕9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近来,不少市、县请示,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此,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理由是: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指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起均要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士管理制度。可见,这种参照管理濒危改变事业单位的属性。因此,仍应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妥否,请示。
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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