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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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检、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细则》规定,认真做好2012年度年检工作。
(一)登记及年检范围
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登记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二)时间要求
截止 2013年3月31日。
(三)登记、变更及年检内容
1.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申请书》一份(附件1);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2.事业单位年检主要是事业单位2012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情况,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的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
(3)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
(4)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净资产是否等于或大于开办资金数额;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5)具有接受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说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自查。事业单位要按照登记年检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年检时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报送的年检资料系复印件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县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报送地址:县政府办公大楼7楼,联系电话7212002、7210292)。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机关除对事业单位的年检报告书进行审查外,重点还要对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履行公益服务职能,同时对2012年度收支情况、接受捐赠情况、法人证书及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专用标志。逾期不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将进行公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无效。
二、切实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重要性,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所载内容主要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标明了该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范围在空间上溯及全国,在时间上以证书的有效期为限。
(二)扎实做好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认真贯彻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既要做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学习培训,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意识、改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的竞争能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又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具备法人条件不依法登记、撤并转合后不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逾期不补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县编办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清理,消除涉法隐患,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变更登记
(一)年检期间,事业单位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开办资金(增减20%及以上)等发生变化的,应先变更再年检。
(二)2012年经编办批准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请尽快进行变更登记,然后年检;整合、撤销的事业单位,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其他
(一)对未按时进行登记、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捐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捐赠款物的事业单位,县委编办将按川编办《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编办〔2009〕37号)文件要求督促其限期整改或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今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及住所和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撤销的事业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合格与不合格、证(章)遗失等情况在四川公告网上进行公告。
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申请书》
2013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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