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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后要建立相衔接的配套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31 18:18: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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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琼会

  华西都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昨日正式废止。(2013-12-29华西都市报)

  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废止,本月四川最后一批劳教人员被释放。然而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原劳教人员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正如前劳教人员陈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劳教制度废止,他表现得很淡漠:“我听新闻里说了,跟我关系不大,我现在已经不干那些坏事了。”陈强说,他接受劳教时,劳教所里很多都是因为小偷小摸进来的,如今劳教废止了,他觉得那些小偷小摸的人依然应该整治。

  对于像陈强这样的担忧,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曾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就认为,总体上不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不必有这个担忧。在笔者认为,取消劳教制度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事实上,劳教制度最为人诟病处在于,不审而可以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某些时候更沦为无良官员打压上访者的工具。现在,这项制度率先在全国停止使用,这是民权的伸张,法治的进步,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些都足见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正在由纸面走向现实。正是如此,前四川省劳教局局长林蒙昌说,自从人大宣布废止劳教以后,劳教就不存在了,四川将马上取掉省内劳教局、劳教所的牌子。

  笔者认为,取消劳教制度并没有削弱我国法律的权威,而是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让依法治国理念更富有科学内涵。因此,我们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对于而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严惩不贷。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不断完善,在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互衔接。对于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处理。如此,笔者认为,废止劳教制度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笔者建议,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各地要建立与之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另一方面,要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可以放到社区里改造,或者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与此同时,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法保障力度,要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废除劳教制度后特别注意配套制度的建立。(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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