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下载
渠县网APP
渠县网APP
分享
单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二)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定渠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县城和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核安全、核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核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五)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申报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县政府授权的综合、特殊类型自然保护区;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七)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监察、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八)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定县管和市委托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九)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镇)及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全年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健全和完善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法律知识;协同县级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818―7322060)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会议组织、督查督办、目标管理、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行政后勤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文件及领导的重要讲话;负责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全县环境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并下达资金计划。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二)法规宣传教育股(联系电话:0818―7211703)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的联络与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县内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组织编制与发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教材和音像资料;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的推选工作。
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县内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接待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
审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草案;主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联系电话:0818―7212073)
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负责县管各类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负责县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及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初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对持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审查,参与中、小型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论证工作;负责所批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试生产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参与核事故、核符合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和纠纷。
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及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对持环境工艺设计证书单位的考核、审查和管理;参与环保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产品标准的实施;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意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意见;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调查处理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环境监察工作
(四)污染控制股(联系电话:0818―7201444)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或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认证、机动车排污检测证、排污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物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重点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以及跨地区的环境污染事故。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重要城镇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核与辐射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818―7212073)
1、负责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购置核准初步审查工作,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协助市级环保部门对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的管制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放射性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的预审工作。
(六)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818―7220070)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农业生态环境监察;负责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渠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环境监测站(联系电话:0818―7205100)
渠县环境监测站属国家环境保护系统三级监测站,是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益性科技事业。其监测范围:
1、环境质量监测(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监测)。
2、专项环境监测(降雨监测)。
3、污染源监测(工业、农业、城市生活污染源监测)。
4、环境监测服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监测技术咨询、受社会委托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测)。
5、负责企业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和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四川省渠县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四合街55号
联系电话:0818―7322060
传 真:0818―7322060
电子邮箱:qxhbbgs@163.com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二)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定渠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县城和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核安全、核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核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五)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申报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县政府授权的综合、特殊类型自然保护区;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七)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监察、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八)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定县管和市委托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九)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镇)及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全年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健全和完善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法律知识;协同县级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818―7322060)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会议组织、督查督办、目标管理、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行政后勤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文件及领导的重要讲话;负责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全县环境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并下达资金计划。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二)法规宣传教育股(联系电话:0818―7211703)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的联络与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县内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组织编制与发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教材和音像资料;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的推选工作。
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县内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接待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
审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草案;主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联系电话:0818―7212073)
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负责县管各类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负责县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及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初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对持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审查,参与中、小型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论证工作;负责所批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试生产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参与核事故、核符合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和纠纷。
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及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对持环境工艺设计证书单位的考核、审查和管理;参与环保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产品标准的实施;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意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意见;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调查处理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环境监察工作
(四)污染控制股(联系电话:0818―7201444)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物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或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认证、机动车排污检测证、排污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物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重点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以及跨地区的环境污染事故。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重要城镇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核与辐射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818―7212073)
1、负责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购置核准初步审查工作,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协助市级环保部门对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的管制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放射性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的预审工作。
(六)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818―7220070)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农业生态环境监察;负责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渠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环境监测站(联系电话:0818―7205100)
渠县环境监测站属国家环境保护系统三级监测站,是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益性科技事业。其监测范围:
1、环境质量监测(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监测)。
2、专项环境监测(降雨监测)。
3、污染源监测(工业、农业、城市生活污染源监测)。
4、环境监测服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监测技术咨询、受社会委托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测)。
5、负责企业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和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四川省渠县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四合街55号
联系电话:0818―7322060
传 真:0818―7322060
电子邮箱:qxhbbgs@163.com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