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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三名聋哑人非法电鱼获刑

作者:黄子桐 韩盼盼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7 11:11: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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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一起多名聋哑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该案件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均系聋哑人,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本案事实真相,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依法聘请了一名手语老师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为被告人与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搭建沟通的桥梁,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庭前,承办法官与翻译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帮助翻译人员了解开庭审理的相关程序,加深对涉及专业法律术语的理解,确保翻译准确无偏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有盗窃前科)均系聋哑人,在禁止捕捞的天然水域、禁止捕捞期间使用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渔具捕捞野生河鱼100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根据查明事实,渠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对作案工具、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连带一次性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1232元。

宣判前,法官给三名被告人开展了普法及环保教育,他们也纷纷表示将改过自新,以后会竭力保护环境。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承办法官为残疾被告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坚持人权保障和教育感化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从宽量刑,努力让残疾人感受到司法温情、重拾生活信心,是顺应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加强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

渠县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态文明内涵,创新司法理念,积极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有话说: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在禁渔期电鱼,无疑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必将导致“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在此呼吁广大渔民文明捕鱼,共同守护渠江丰富的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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