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全力相助,失足少年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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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
2022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程某听闻女友在一酒吧与徐某搂搂抱抱,心生怨恨,便邀约田某、吴某、杨某、汪某、鞠某等人前往酒吧找到徐某,并将其强行带至马鞍山进行殴打。同年10月8日,嫌疑人汪某、鞠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程某等其他人因涉嫌其他犯罪也被另案起诉。
很快,该案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因鞠某、汪某系未成年人,未聘请辩护律师,公诉机关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实地走访、听取了鞠某和汪某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诉与辩解,最终,辩护律师找到了该案辩护的突破口。
办案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一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鞠某和汪某接到警方的传唤通知后,主动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三是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四是在社会调查中,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五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通过援助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流讨论,以及在案件处理听证会上的据理力争,公诉机关对嫌疑人鞠某、汪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此案,法律援助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的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为受援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给予了未成年人重塑自我、向上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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