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详细内容

擅离病房突死亡 专业调委息纷争

作者:司法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02 10:24:36 点击数:
扫一扫下载
渠县网APP

分享

分享到:

  近日,渠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患者住院期间私离病房后在外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赔偿款。

  7月19日下午,家住青龙乡三坪村3组、60岁村民雍某,因全身湿疹伴感染入住渠县东方医院普外科14床。由于患者全身湿疹,皮肤出现流水、溃脓症状,在同病房其他病人的强烈要求下,院方于20日为其调换了病房。21日下午3点左右,护士到病房给雍某量体温时,发现其不在病房里。约1小时后,患者被人发现昏倒在渠县北门街道原戒毒所附近,110民警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救护车立即将患者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5点2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22日、23日连续两天组织亲友20余人到医院讨要说法,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渠南派出所出警处理未果,东方医院随即向县卫生局报告。24日,经当事双方书面申请,县医调委对纠纷进行调处。

  7月25日至28日连续4天,县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青龙乡政府及三坪村村委会等单位人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死者方认为,雍某之所以私自离开病房是因为医院歧视患者,为患者调换了病房,导致患者与医院赌气而气愤离开。护士给患者量体温时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未及时通知患者亲属或者向医院领导汇报,丧失了寻找并救治患者的最佳时间,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院方认为,医院并没有歧视患者,患者的护理级别为2级护理,医院无义务24小时监管患者,患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病房时未告知院方,也未告知自己亲属,因此患者本人死亡应自行负责。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医调委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医调委指出,死者雍某在渠县东方医院住院期间擅离病房,外出后因其它病因导致意外死亡,其死亡与医院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护士发现患者离开病房后未能及时寻找或告知患者亲属,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医调委四天反复做工作,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医调委的观点,并达成了一致协议:渠县东方医院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6万元并当场兑现。至此,一起死亡纠纷得以及时平息。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