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工会贯彻执行《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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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部署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渠县县委、县政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渠县实际制定了《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县总工会积极响应,安排部署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要求办公室以股室为单位,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这一政策。
渠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渠县要求,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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