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加强新农村聚居点农房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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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县发改局组织人员对全县50个新村聚居点农房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有部分承建单位与受灾户签订的结算价格(合同价)超过县发改局批复的最高结算价格(控制价),加重了受灾户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此作出了郑重告诫。
一、各乡、镇政府应组织承建单位与受灾户在批复的最高结算价格(控制价)内本着自愿原则,协商确定农房结算价格(合同价),农房结算价格(合同价)不得突破批复的最高结算价格(控制价)标准。
二、承建单位(乡、镇、村)与受灾户确定的农房结算价格(合同价)超过县发改局批复的最高结算价格(控制价)的,应在5月底前,将超过最高结算价(控制价)的多收价款全部清退给受灾户。
三、逾期未按规定清退多收价款的承建单位(乡、镇、村),县发改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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