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成功调处一起民工讨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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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渠县人力资源执法大队办公室现场发放了拖欠民工工资530982元,此次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被成功化解。
5月3日,达县籍农民工刘后奎一行集体反映,包工头张某拖欠他们的工资50多万元。渠县人力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接案后,紧急启动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强制介入。
经调查,刘后奎等53名达县籍农民工于2012年5月来到渠县文崇镇参与渠县文崇镇谭坝村“9.18”灾后重建工程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包工头张某因工程管理不善,人工费涨幅过大,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其中项目部下欠工程款22余万元,亏损30万余元),张某对拖欠的工资数承认属实。
因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渠县人力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文崇镇谭坝村“9.18”灾后重建工程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承包方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一次,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县人力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责成发包方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月8日,该公司在渠县人力资源执法大队办公室现场发放了刘后奎一行53人的工资50多万元,成功调处此次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徐齐川 蒋滨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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