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前渠县实行工商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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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促进流通产业发展,我县将在今年6月30日前实行工商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1、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结合我县实际,调整销售电价,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水价格。
3、商业与工业用气同价。改革和完善天然气类别,将全县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实现商业与工业用气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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