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全面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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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下,为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适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从我县城乡实际出发,自2012年7月1日起已全面落实《渠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对具有渠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乡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明确缴费补贴。按100-3000元设立13个缴费级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财政按缴费级次作30-70元递增补贴。对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县财政按100元的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
三是核实和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核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发放的对象。
四是建立发放台账和实行动态管理。县农保局依据各乡镇核实上报的享受对象实行“一乡一册”、“一人一卡”的台账记录对享受对象的基础信息,建立发放基本数据库。对新增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养老金发放条件的老人,从年满当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新增凡符合条件的享受户随时申报审批;对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按相应规定核销并停发新农保基本养老金。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保局与各乡镇签订协议,明确必须将60周岁以上老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享受户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严禁虚假冒领。县农保、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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