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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突出“四性”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16 11:15: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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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真正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关键要突出“四性”。

    一、突出计划性。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每逢干部换届,审计任务集中,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需要,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效用难以发挥。《规定》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这些规定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地方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审计对象纳入监督视野,以任中审计为主,搞好任中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按照三年一次轮审的思路,有序安排审计项目,既消除审计“死角”,又避免打“突击战”、“走过场”式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和权威性。

    二、突出联动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实现联席会议常态化。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进点会,以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开展审计取证、审计整改问责等,充分调动纪检、组织、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环境。

    三、突出针对性。《规定》要求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并分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等对象进行了明确。政府债务、重要投资项目、对直接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也被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大审计调查力度,突出审计重点,使审计内容满足审计需求。

    四、突出有效性。《规定》不仅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还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使之成为衡量干部功过得失的“铁证”;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强化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意识;将审计整改纳入党委、政府督办事项,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干部评先表模、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行风评议等方面,征询审计机关意见等,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效率和水平。(章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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