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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作者:刘霍平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3 17:52: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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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有庆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宋某一直未婚,年轻时抱养了一子宋小某。在宋某的悉心照料下,宋小某逐渐成年,并外出务工。随着宋某年岁渐高,加之身患疾病,越来越需要子女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帮助和关心。但宋小某在外务工,甚至不与宋某联系,更不说给与宋某经济上的帮助。宋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宋小某承担每月300元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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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通过了解,知道宋某起诉的目的并非是要求宋小某支付赡养费,而是需要宋小某的关心,希望宋小某能经常给其打电话,有空的时候能回家看看。了解到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宋小某,向其释法明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宋小某也意识到自己对宋某的关心较少,并承诺会多关心宋某的日常生活,一有空也会经常回家看望宋某。“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三十年前,老人含辛茹苦的将宋小某抚养成人,无论如何艰难,从未放弃。无情的岁月留个儿女尽孝的时间越来越少,希望以后得日子里,宋小某能珍惜眼前已风烛残年的父亲,让父亲能安享晚年。

法官说法:成年的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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