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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逃避隔离管控,私搭“高风险”人员返川…他们被立案!

作者:渠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6 13:27: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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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庆假期人员流动量增大,

疫情出现多点暴发,

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近日,我省查处多起疫情防控违法案件。

涉案人员未依法依规

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存在引起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和严重后果。


#1

返川人员逃避查验案例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换乘车辆逃避集中隔离

成都一男子被立案调查


10月3日,成都1名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苏某作为近7日内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不配合在绵阳江油卡口落实集中隔离措施,两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换乘车辆,有意隐瞒和逃避集中隔离。


抵达成都后,未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备落实集中隔离措施,自由外出前往农贸市场、水果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防疫法制意识淡薄,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一男子驾车从涉疫中高风险区

“送”12人返川  被立案调查


10月3日,广元市公安机关也查处了一起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案件。钟某某驾驶川A牌照依维柯客车有偿搭载12人从国内某中高风险地区返川,在广元某收费站路口,将搭载的其中8人放至路口附近后驶离,后被检查点人员发现,最终公安机关对钟某某展开立案调查。


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在高速服务区下车 

营山一男子被立案调查


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营山籍男子段某高速服务区下车,步行至服务区外搭车离开并外出就餐,段某发现自己的行程码变红才联系防疫部门如实承认有新疆旅居史,随后被防疫部门派专车接至集中隔离点。


目前,段某因不遵守《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33号)规定,不执行集中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营山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逃避交通卡口查验 翻越高速路护栏

乐山3名男子被立案调查


10月11日,马边县接美姑县通报,其境内人员洁某(男,31岁)、吉某(男,28岁)、洛某(男,32岁)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10月6日,阿某(男,28岁,马边人)驾车将3人从省外载往马边,在即将到达马边高速路收费站出口时,洁某等3人明知从疫区返回需主动配合相应的管控措施,但为了逃避交通卡口查验,便翻越高速路护栏,改乘甲使某(男,34岁,马边人)车辆到达马边县城。


10月6日晚至7日上午,洁某等3人在马边县城存在社会面活动轨迹,引发该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现公安机关依法对洁某、阿某等5人开展调查。


#2

返川人员未主动报备

未落实集中隔离措施


隐瞒行程,未落实居家隔离!

成都一男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在警方通报中称:


苏某(男,51岁,10月3日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于9月29日从新疆塔城途经乌鲁木齐返蓉后,隐瞒行程,未按要求进行居家隔离,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活动,多次进入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苏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未实名登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

隐瞒行程信息,多人被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警方通报中称:


蔡某(男,38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高某(女,32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朱某(男,29岁,10月9日检测为新冠肺炎阴性)3人于10月6日从新疆乌鲁木齐自驾出发到蓉。10月7日驾驶途中,蔡某联系四川分公司同事邸某(男,30岁)安排住宿;邸某明知蔡某一行3人来自中高风险区域,无法直接入住酒店,遂安排另一同事张某(男,35岁)一同前往酒店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好入住登记。10月8日凌晨,邸某将酒店房卡提供给蔡某等3人入住。上述行为违反重点地区来蓉人员隔离管控等规定,未实名登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隐瞒行程信息(重点地区旅居史),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蔡某、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隐瞒行程,未按规定隔离,擅自外出活动!

雅安一男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男,27岁,10月10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10月4日从新疆出发,于10月7日晚返回雅安市名山区后,故意隐瞒行程信息,未执行“入川即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隔离,擅自外出活动,进入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已对李某某采取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案例

均暴露出相关部门及人员

在落实“四方责任”上存在问题,

而其中最突出的

“个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四方责任”?


“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


属地责任:各地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单位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个人责任:个人协助、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依法履行“个人责任”

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就包括,“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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